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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2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PLAIN · 白話解讀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補償費,原則上應在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但如果是依差額補償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差額的部分,不受此限。需用土地人沒有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把補償費繳給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放完畢的,該部分徵收就失效。但有四種例外不會失效:一是公告期間有人對補償估定有異議,主管機關已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二是應受補償人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三是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四是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 補償費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
  • 差額補償不受此期限限制
  • 逾十五日未繳交發給徵收失效
  • 例外:提交評議委員會復議
  • 例外: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
  • 例外:拒絕或不能受領
  • 例外:所在地不明
考點常考徵收失效要件與四款例外;陷阱:忽略例外不只「拒絕受領」一種,誤判已合法發給。
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1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7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逾…」(11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徵收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共被引用 3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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