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本條規範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要怎麼取得。如果是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的,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由主管的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以三種法定方式取得: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換句話說,本條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管道分成兩條軌道,公用事業設施走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其他則由地方行政機關透過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這三種土地取得手段來辦理。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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