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國家為了公益需要,興辦特定事業時,可以徵收私人的土地,但徵收範圍只能限於該事業實際必須的部分,不能超過。本條列出十款得徵收的事業類別: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等公共建築、教育學術文化、社會福利、國營事業,以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的事業。換言之,徵收必須同時具備「公益目的」與「必要範圍」兩項要件,並落入本條列舉的事業範圍內,才可剝奪私有土地所有權。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