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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PLAIN · 白話解讀

國家為了公益需要,興辦特定事業時,可以徵收私人的土地,但徵收範圍只能限於該事業實際必須的部分,不能超過。本條列出十款得徵收的事業類別: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等公共建築、教育學術文化、社會福利、國營事業,以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的事業。換言之,徵收必須同時具備「公益目的」與「必要範圍」兩項要件,並落入本條列舉的事業範圍內,才可剝奪私有土地所有權。

  • 須為公益需要
  • 興辦法定事業類別
  • 得徵收私有土地
  • 範圍以必須者為限
  • 事業共列舉十款
考點考點為徵收兩大要件「公益+必要範圍」及十款列舉事業;陷阱:將「必要」誤為「便利」,或漏記環境保護、社會福利屬列舉事業。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9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2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徵收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共被引用 2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9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2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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