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有兩種:一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二是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前者就是一般理解的房屋本體;後者指雖不是房屋主體,但能讓房屋更好用、更有價值的附屬建築物(例如增建、附屬設施等)。只要符合這兩類,就會被納入房屋稅課徵範圍,不論用途為住家或營業。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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