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以下四類公共設施用地。第一類為交通與遊憩相關: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第二類為教育文化福利醫療相關: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第三類為公用事業相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第四類為本章規定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述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的公有土地,以降低取得成本。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