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a.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b.登記名義人。c.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
2.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a.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b.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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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a.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b.登記名義人。c.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
2.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a.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b.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