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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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請詳述信託受託人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效果。(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所謂受託人之忠實義務,指受託人應忠實地處理信託事務,避免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當利益。信託法對忠實義務之規定如下:

1.禁止享有信託利益: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信託法第34條)。

2.禁止利益衝突: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移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信託法第35條)。但下列情形不致發生利益衝突,例外不予禁止:

(1)受託人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2)受託人經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3)受託人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例如情況急迫。

(4)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者。於此情形,並準用第14條有關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之規定。

(二)受託人違反忠實義務(即違反禁止利益衝突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效果如下:

1.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23條規定得請求賠償、回復原狀、減免報酬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本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信託法第35條)。

2.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受託人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義務,如違反約定或法定應盡之義務,亦可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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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不動產經紀人甲與A屋所有人乙於民國102年2月1日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約定由甲代乙銷售A屋,銷售價格訂為2,200萬元,期限從民國102年2月2日至5月1日。之後,不動產經紀人丙媒介丁向乙購屋,於同年4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於4月25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甲發現後即向乙請求給付仲介費,問有無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按債的關係成立後,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如債務人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即構成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有關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如下: 1.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1)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第1項)。 (2)債權人取得代償請求權(民法第22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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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向好友乙商量借1,000萬元,乙正好有現金1,000萬元準備購屋自住,甲表示他所有A屋目前閒置,不想賣,可以讓乙使用,雙方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以擔保乙對甲的債權1,000萬元,簽約日起屆滿10年為清償期,並約定A屋交付乙使用,以乙使用A屋應給付的租金,抵消甲原應給付給乙的利息,並由乙負擔稅捐。之後租金大漲,甲覺得乙使用A屋以抵借款利息此一條款,對其不利,因而主張此一條款違反民法第860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而無效,問此一主張有無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抵押人甲與抵押權人乙間所為將抵押物A屋交付乙使用之約定,雖不生物權效力惟可發生債權效力,甲主張該約定違反民法第860條規定而無效為無理由。茲說明如下: (一)按甲與乙間所為將抵押物A屋交付乙使用之約定,固違反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之權利內容「不移轉占有」之規定,依物權法定原則(民法第757條)雖不發生物權效力,抵押權人乙不得以此約定對第三人主張有使用權,惟就甲乙間仍可成立債權關係,甲仍應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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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男於民國80年購買取得A屋,民國85年與乙女結婚,民國87年與乙共同收養丙為養子,民國89年乙懷孕順利生產丁男,甲於民國102年5月1日死亡,除了A屋尚遺留銀行存款1,000萬元, 乙女則除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外,並無其他財產,問甲的遺產為乙、丙、丁分別繼承的數額?(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本題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順序如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本題甲死亡,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養子丙為法定血親及婚生子女丁均為第一順序之血親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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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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