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為:
1. 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2.法律行為常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交換契約即是。
(二)法律事實:
1.法律行為以外之具有產生法律效果之事實,例如民法第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2. 法律事實常見繼承、時效完成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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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為:
1. 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2.法律行為常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交換契約即是。
(二)法律事實:
1.法律行為以外之具有產生法律效果之事實,例如民法第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2. 法律事實常見繼承、時效完成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