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
1.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2項及第3項)
3.應先由土地所有人會同地上權人丁公司,會同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如已有位置圖免勘測。
(二)1.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1項)
2.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決定之。
(三)抵押權之權利範圍:
1.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4項)
2.戊銀行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乙與戊銀行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