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乙之無權占有耕種獲利之行為,得主張下列權利: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本項規定稱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稱為回復請求權。本題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土地,該當本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甲得請求乙返還該土地回復占有。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受益人應將所受利益返還於受損害之人。本條規定稱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本題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在上面種植蔬菜獲有利益,乙之獲利並無法律上之原因,且因而造成甲之損害,該當本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甲得請求乙返還所受利益。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規定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題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土地,係故意不法侵害甲之所有權,該當本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甲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二)上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如下:
1.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消滅時效之一般期間為 15 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所謂「回復請求權」,指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本題甲所有之土地為已登記土地,故甲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受 15 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2.甲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15 年:民法對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未作特別規定,故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一般期間為 15 年。
3.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依民法第 197 條規定:針對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 197 第1 項設有特別規定,即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故應優先適用本項特別規定。另依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