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權利人:因登記之原因(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取得不動產權利或減少負擔之人。例如買賣行為之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權利者。或地上權塗銷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因登記而減少地上權之負擔者。
(二)土地登記義務人:因登記之原因(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喪失不動產權利或增加負擔之人。例如買賣行為之出賣人即為因買賣致喪失不動產權利者。或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抵押權設定致增加負擔者(即抵押人、設定人)為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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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權利人:因登記之原因(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取得不動產權利或減少負擔之人。例如買賣行為之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權利者。或地上權塗銷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因登記而減少地上權之負擔者。
(二)土地登記義務人:因登記之原因(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喪失不動產權利或增加負擔之人。例如買賣行為之出賣人即為因買賣致喪失不動產權利者。或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抵押權設定致增加負擔者(即抵押人、設定人)為登記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