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7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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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乙結婚後,甲因沉迷網路,爭吵不斷,甲請鄰居丙、丁於其預擬之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才與乙協議離婚,隨後即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結婚時並未登記夫妻財產制,試述甲婚後用其薪資貸款購買,惟登記於乙名下,共同居住之A屋,所有權為誰所有?如半年後,甲即與網友戊結婚並辦理登記,該婚姻效力如何?(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甲與乙之離婚登記不生效力:夫與妻協議消滅其婚姻關係,稱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 條之規定,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又有關證人之簽名之時機,法院實務認為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9 年第10 次民庭決議二)。題示甲與乙協議離婚,請丙、丁於其預擬之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才與乙協議離婚,如證人簽名時乙尚未表示同意離婚,依上述實務見解,仍不能謂已備離婚之法定要件,縱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離婚仍屬無效,故甲、乙之婚姻關係並未消滅。

(二) A屋之所有權為乙所有:甲、乙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條)。又在法定財產下夫妻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亦即不動產物權之取得,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經登記後,即生取得物權之效力。題示甲婚後用其薪資貸款購買A 屋,惟登記於乙名下,乙即因登記而取得A 屋所有權,在婚姻存續中,該A 屋屬乙自己所有之婚後財產。惟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甲得依民法第 1030 條之1 第1 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將A 屋之價值列入計算乙之剩餘財產,並請求差額分配。

(三)甲與戊之結婚登記屬重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985 條)。違反不得重婚之規定者,結婚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88 條第3 款)。如前述,甲、乙之離婚登記不生效力,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故甲與戊之結婚登記即屬重婚。除非甲與戊均能證明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而結婚,否則甲與戊之結婚登記因重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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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女為詐騙集團成員,因業務需要,佯裝對乙男發生感情,並以家庭因素為理由,先後向乙男詐取新臺幣100萬元,嗣後並假意表示願與乙男結婚以報答乙男之深情。乙男因而將A屋一棟信託給甲女並為信託登記,以做為新居之用,嗣甲、乙二人於酒店中宴客結婚,惟因甲女拖延,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一年後甲女生下一子丙,乙男喜不自勝,然於請滿月酒時意外聽到甲女與其友人丁陳述上情,乙男痛心之餘並懷疑丙非其所出,故跟追甲女,甲女發現後心慌,不慎自撞安全島,因未繫安全帶,不幸傷重身亡。試述若甲女已將A屋賣給戊,惟尚未移轉登記,戊可向何人主張何權利?(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 條第1 項)。題示乙男被甲女詐欺而將A屋信託給甲女並為信託登記,以做為新居之用,其信託契約係得撤銷,尚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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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乙各有房屋A、B相互毗鄰,但乙長年未居住B屋,且有重建之打算。某年颱風A、B兩屋同時受創,甲基於經濟考量,未商請乙同意,即請丙同時對A、B兩房屋進行整修,共花費新臺幣50萬元,其中A屋之整修費用為30萬元,B屋必要之整修費用為20 萬元。試述丙可向何人請求整修費用?(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丙得依承攬契約之債權關係請求甲給付約定之報酬:依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題甲請丙同時對 A、B 兩房屋進行整修,甲、丙間應成立承攬契約,承攬人丙完成整修工作後,應可基於承攬之債權關係對定作人甲請求所約定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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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乙未經甲授與代理權,於 107 年 4 月 10 日,以甲代理人身分與丙訂立價值 1 千萬元甲所有之A屋之買賣契約。丙於107年5月10日方知乙無代理權限。試述若甲拒絕承認乙代理訂立之買賣契約,丙可否要求甲給付價金?如乙僅 18 歲,情況有無不同?又如乙以詐術使丙信其為成年人時,法律關係是否不同?(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丙不得請求甲給付A屋: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而為法律行,稱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行為依其效力之不同可分為表見代理及狹義無權代理二種型態:1.表見代理:指民法第 169條規定,由自已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故其行為有效。2.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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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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