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8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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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有市價500萬元A 地之所有權,為避免債權人追債,遂與友人乙聯繫,約定兩人假裝做成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A地予乙。其後,乙將A地出賣給不知前揭情事的丙,並將A地移轉登記且交付給丙。試問: (一)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甲、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10分) (二)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丙依法要如何才能取得 A地所有權?(1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1.所謂負擔行為,指當事人僅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亦即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其內容之行為,亦稱為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負擔行為包括契約行為(如買賣、租賃等)及單獨行為(如捐助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負擔行為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惟物權尚未變動。

2.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例如債權讓與)均屬之。處分行為包括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拋棄)。

3.甲、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均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題示甲將所有之A地與乙通謀虛偽做成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為之負擔行為(買賣)及處分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無效,故縱然完成移轉登記,乙並未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

(二)1.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按處分行為以處分人就該標的物有處分權能為要件,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無權處分屬效力未定行為。反之,負擔行為僅使債權人取得特定請求權,行為人不以有處分權能為要件,故負擔行為不致發生無權處分之問題。本題乙雖未取得A地所有權,惟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係屬負擔行為,行為人不以有處分權能為要件,故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2.丙得依法取得A地所有權之方式如下:

(1)題示丙不知甲、乙間有通謀虛偽買賣 A 地及移轉登記之情事,丙得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主張其係善意第三人,甲、乙間通謀虛偽買賣A地及移轉登記僅對甲、乙無效,對丙而言仍屬有效,因此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屬有權屬分,丙因而取得所有權。

(2)如丙未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保護,因乙並非A地之所有權人,其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之處分行為屬無權處分,不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丙無法因乙之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惟另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之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題示乙已將A地出賣給善意的丙並完成移轉登記,丙得依上開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善意取得A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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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另甲於 2019 年5月1日向乙購買B 屋,於乙尚未移轉B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6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B屋, 致B 屋全毀。試問: (一)甲、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10分) (二)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B 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之主張?(1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甲、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無效:按信託法第5條第4款規定,信託行為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無效。至於受託人是否應受相同限制,信託法並無明文規定,學者通說認為,受託人因須為財產權的形式權利人,因此必須具有權利能力,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對該財產無權利能力,故亦不得作為以此種特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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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向乙借款 200萬元,並以自己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償還借款。請附理由分別依下列不同情形回答問題: (一)如甲無力清償時,乙應如何實行抵押權?另假設於抵押權設定時,甲於A地上已蓋有B屋,但僅就A 地設定抵押權,則實行抵押權後拍定人可以依法主張何種權利?(15分) (二)假設於抵押權設定後,甲另於 A 地上蓋有B 屋,則乙為便於實行其抵押權, 應對法院為如何之主張?(10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1.乙實行抵押權應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故抵押權之實行方式,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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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結婚前因工作存款400萬元,結婚後持續在外工作,賺得 1000萬元工作所得,另因甲男父親車禍死亡,繼承獲得遺產600 萬元,並向加害人請求獲得 100萬元慰撫金。乙女結婚前工作存款600 萬元,結婚後靠寫作補貼家用,賺得稿費200萬元,另因母親恭賀女兒結婚,給與市價500萬元房屋一棟。兩人結婚30年後,雙方欲協議結束婚姻關係。試問:甲、乙兩人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為何?又甲、乙兩人離婚後,依民法之規定,原則上要如何分配前述財產?(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甲、乙係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題示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依法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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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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