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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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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現行土地法第34 條之 1 及內政部所頒「土地法第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有明確之規定,惟所稱「處分」,其意涵為何?「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又如何?另假設甲、乙、丙、丁4 人共有土地10 公頃,其應有部份各 4分之 1。玆甲、乙、 丙3 人以其應有部份合計超過3分之2,依上述土地法規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賣於戊, 事前並未通知丁優先購買,丁知悉其事後,是否得向甲、乙、丙、戊主張優先購買權?理由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土地法第34 條1 第1 項規定「處分」之意涵:所稱「處分」,包括買賣、交換、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及共有建物之拆除等法律上與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 點)

(二)土地法第34 條1 第4 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優先購買權之性質有二:一為債權性質;一為物權性質。而土地法第34 條1 第4 項規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因未如土地法第 104 條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規定,其效力僅存在於共有人間,而不得對抗其他第三人,故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 點第1 項第5 款)

(三)丁僅能向共有人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其理由為:如前所述,土地法第34 條1 第4 項規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如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土地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受有損害,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 點第1 項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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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照價收買」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之重要手段,茲請就該條例之規定,說明得實施照價收買之情形有那些?又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如何計算?(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得實施照價收買之情形: 1.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 2.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 3.超額建築用地,經限期二年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二條) 4.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收回滿一年尚未建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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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九條)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2.公告徵收時,都巿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巿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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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那些行為?又如有違反者,如何予以懲戒?(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地政事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之行為: 1.依地政士法第26 條規定: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依地政士法第27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2)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3)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4)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5)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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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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