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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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A屋,買賣契約中約定:價金分24期,按月給付,每期應付20萬元;甲完成給付18期價金後,乙應先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以利甲先裝潢施工;雙方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登記A屋所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 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A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30%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甲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乙建商得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甲返還房屋及給付違約金:

1.按契約解除權之發生,除法定解除權外尚有約定解除權。題示甲乙於買賣契約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嗣後甲未能如期支付全部價金,乙因而取得契約解除權。

2.契約解除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

(1)契約自始歸於無效:又所解除的是債權契約,不及於物權契約。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已履行者發生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惟返還範圍應依民法第259條之特別規定,而不依第181條之一般規定。

(2)雙方應回復原狀:依民法第259條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3)負損害賠償責任: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故如當事人於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受損害之一方自得請求給付。

(4)解除契約所生相互義務之關係準用雙務契約規定(民法第261條)。

3.題示乙建商依約解除契約,甲所受領A屋已構成不當得利,應移轉登記返還乙。此外,雙方另約定,乙得將甲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故乙得請求甲給付違約金,亦即沒收甲已支付之價金。

(二)甲得請求法院將違約金減至相當數額: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此規定係法院之裁量權,必須聲請法院核減。如前述,乙固然得請求甲給付違約金,惟依題示價金分24期,甲已給付第21期價金,倘依約定全部轉為違約金,所約定之違約金確實過高,對甲顯不公平,甲得請求法院減至相當數額。

(三)法院審理違約金酌減時應考量的因素:承前述,第252條規定所謂減至「相當數額」,法未明定酌減之標準,司法實務認為,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參最高法院106台上2453判決)。

(四)在乙建商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A屋:

1.按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自已無先為給付之義務者,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已給付之權利(民法第264條),稱之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又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之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與自己因買賣契約解除後所負回復原狀之給付義務,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2.題示法院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30%為適當,因此乙建商已受領之價金,扣除該違約金之金額,甲得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乙返還溢收的價金。又依上述大法庭見解,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之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故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價金前,甲得主張第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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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無配偶,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因認為女兒丁出嫁自有人照顧,丙年紀較小怕其學壞,乃自書遺囑,內容為甲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地信託予其弟乙,乙為受託人並得管理處分該地,信託受益人為丙,信託期間為20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丁對此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甲所為遺囑信託以甲死亡時生效,在遺囑生效前丁不得對遺囑主張任何權利: 1.按信託法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明文規定信託得以遺囑方式為之,因此民法繼承編有關遺囑之規定,仍應適用於遺囑信託。又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故遺囑信託仍應以委託人死亡始發生效力。 2.題示甲係以自書遺囑方式成立信託,其信託關係仍應以甲死亡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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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母與長子乙同至A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約定甲受監護宣告時, 乙允為擔任監護人。後次子丙知悉此事,乃偕同甲母至B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甲受監護宣告時,由丙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公證,A、B兩公證人分別於辦理公證完成後5 日、10日以書面通知甲住所地的法院。當甲受監護宣告時,請問法院應指定何人擔任監護人?(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A、B兩公證人所辦理公證之意定監護契約均屬有效: 1.依民法第1113條之3第1項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又依本條之立法說明,通知法院之目的,在使法院知悉意定監護契約之存在,此項通知及期間之規定,乃為訓示規定,倘公證人漏未或遲誤7日期間始通知法院,並不影響意定監護契約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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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擬出售名下A地,與房屋仲介乙相談甚歡後,當場簽署出售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乙,契約中約定自簽署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惟雙方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起算7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若成交,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5%;相關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的地址為準。甲返家後覺得與乙簽約太草率,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 (雙掛號)予乙。惟3日後,郵差將存證信函寄送至契約上乙所登載的地址時,因乙外出而無法會晤,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由郵局加蓋 「招領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1個月後自行將A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 甲仍需依契約規定,視為乙已完成仲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乙。請問甲的解除契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甲對乙解除其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係屬有效: 1.有關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如為非對話為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所謂「達到」,指意思表示之通知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其居於可以了解的客觀狀態,至於實際是否閱讀在所不問(58台上715判例),例如信函已於白天投入相對人的信箱,即為到達,縱未閱讀亦不影響其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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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E · 同年其他科目

11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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