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2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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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將其所有的 A 地出賣予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乙雙方應於 A 地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此申請登記權之行使除具有登記程序法上之效力(形式效力;對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登記案者而言)外,對於甲、乙雙方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具有效力(實體效力)。 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就該申請登記權所具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效力」, 分別列舉二項予以說明。(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登記程序法上形式效力

1.對登記機關收件先後:

(1)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70條之5另有規定(法院囑託限制登記)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

(2)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4條)

2.對登記機關「登記」之次序:

(1)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2)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

(二)登記程序法上實體效力

1.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

(1)為證明登記義務人之真意,應親自到場。

(2)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1項)

2.權利人義務人真意已明確,如權利人來義務人死亡續行辦理之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

(1)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34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3)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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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不動產之「逕為登記」與「囑託登記」?該兩種登記於本質上具有差異,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列舉四項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逕為登記」之意義與情形: 1.意義:所謂逕為登記,指登記機關依法令之規定,基於職權,將登記標的物直接登記於登記簿,而無需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逕為辦理所為之登記。 2.逕為登記之情形: (1)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之變更登記。 (2)基地號因重測、重劃之基地號變更登記。 (3)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後,登記機關逕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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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入 A 縣地政機關某號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地區範圍內,依規定須由甲、乙雙方到場指界以利地政機關之施測。則該「指界」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於實施地籍調查時,僅甲到場而不能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又若甲、乙雙方均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試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指界法律性質: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現場確認其土地界址,作為地政機關重測之依據且地政機關有協助之義務,屬確認權利範圍之行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38條第3項) (二)土地法規定:依題旨所示,於地籍調查時,僅甲到場而不能指界,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參酌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協助指界結果經土地所有權人甲同意者,視同其自行指界,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甲埋設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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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我國業已實施「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制度,何謂「全程網路申請」與「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機關對該兩種網路申請登記之收件與審查應如何處理?又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涉有權利義務之變動者,應如何處理?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予以分析。(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全程網路申請之意義: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者。 (二)非全程網路申請之意義: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者。 (三)網路申請登記之收件: 1.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機關接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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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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