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申請人須提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證明移轉時仍作農業使用。丙、戊申報時未檢附該證明書,無從證明符合不課徵要件,因此本次申報不能適用不課徵規定,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
1. 繼承時的前次移轉現值總額:1,200元/平方公尺 × 850平方公尺=1,020,000元。
2.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地價:1,020,000元 × 105%=1,071,000元。
3. 本次移轉現值總額:1,500元/平方公尺 × 850平方公尺=1,275,000元。
4. 土地漲價總數額:1,275,000元-1,071,000元-120,000元(重劃負擔總費用)=84,000元。
(三)應徵土地增值稅
漲價倍數=84,000元 ÷ 1,071,000元,未達一倍,適用20%稅率:
84,000元 × 20%=16,800元。
該土地為農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故實際應徵稅額為:
16,800元 ×(1-40%)=10,080元。
結論:本次移轉不能按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4,000元,減徵後應納土地增值稅為10,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