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3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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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對於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乃係部分共有人得依多數決處分之法定先行程序,部分共有人是否履行其應盡之通知義務,對他共有人之權益影響甚鉅。請依土地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其對於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及內容。(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部分共有人依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時,為保障他共有人得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有關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及內容,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詳述如下:

(一)書面通知方式:

1.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上開要點第1款)

2.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送達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但他共有人已遷出國外或無戶籍者,依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辦理公告。(上開要點第2款)

3.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有戶籍法第五十條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情形或部分共有人已確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能依實際住居所送達者,應就其實際住居所通知,並由部分共有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他共有人受通知之處所確係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無法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者,部分共有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上開要點第3款)

(二)公告時機及方式:

1.不能以書面通知而以公告代替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上開要點第4款)

(1)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依前二款規定通知無法送達。

(2)他共有人戶籍資料載有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之記事,部分共有人就除戶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

(3)他共有人於臺灣地區無戶籍,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

2.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並自布告之日或登報最後登載日起,經二十日發生通知效力。(上開要點第5款)

(三)通知或公告之內容: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變更或設定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他事項。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時,應另分別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價金分配。(上開要點第6款)

(四)他共有人死亡之通知或公告對象: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上開要點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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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不動產炒作行為的類別及態樣有那些?(10分) (二)A建設公司專案經理甲集結親友乙、投資客丙,於青年節檔期分別連續買入該公司新推出規模約百戶預售案中之2成、3成,且提供轉售服務。後接獲民眾檢舉該建案安排人頭購屋壟斷房源,並須向投資客以更高之價格方可購得。 試問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得為如何之處理?(15分) 112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第47條之5,規範禁止不動產炒作之態樣。(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不動產炒作行為的類別及態樣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5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1.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2.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3.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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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之A流域聯通管工程,須取得甲所有之A地、乙所有之B地等土地,A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B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甲、乙不願喪失土地所有權,對該工程強烈表達質疑,經經濟部水利署書面及經濟部詳實說明仍對徵收必要性表達異議。試問,針對甲、乙之意見,於該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相關機關應進行何種民眾參與程序?又經前述程序後,經濟部及經濟部水利署仍認為有必要進行用地取得,則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法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何種程序以取得工程所需之土地?(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經濟部水利署應舉行公聽會聽取甲、乙等土地所有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2.準此,經濟部水利署取得甲所有之A地、乙所有之B地等土地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甲、乙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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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某地政士,為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擬申請簽證人登記,試問其應符合那些資格規定,方得申請?應向何單位申請?又那些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請依地政士法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之資格: 1.積極要件: (1)依地政士法第19條規定,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①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②最近5年內,其中2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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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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