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信託,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信託財產返還或移轉給受益人。
(二)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