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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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與乙共有位於鄉村郊區的A地,持分各二分之一。雙方於民國90年間協議將A 地分割為A-1地與A-2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但甲因工作的緣故長期旅居國外,雙方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108年,甲死亡,其獨子丙整理遺產時始發現甲有A地二分之一持分的所有權狀。丙前往A地查看時,發現A地一部分已遭鄰地所有人丁擅自占用,搭建B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試問:丙向丁請求拆除B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15年為由拒絕?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A地? 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丙得向丁請求拆除B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不得以其占有已超過15年為由拒絕返還:

1.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本條稱為「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其構成要件包括:

(1)請求權之主體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之人。

(2)相對人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

(3)相對人之占有須為無權占有。題示丙因繼承取得A地持分二分之一所有權,為A地所有權人之一,該A地一部分遭丁擅自搭建B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丁之占用行為係屬無權占有。故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丁拆除B屋並返還A地。

2.次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題示丙雖僅有A地持分二分之一所有權,惟上依述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因此,丙得獨自對丁請求返還A地遭無權占有之土地,不須與他共有人乙共同行使權利。

3.末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所謂「回復請求權」,指民法第 767條第1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因A地係屬已登記之不動產,A地所有人丙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時,依上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準此,丁縱然占有A地已超過15年而土地所有人未行使返還請求權,丁並不因此而取得民法第144條第1項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辦權,故對於丙拆屋還地之請求,丁不得拒絕。

(二)丙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另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A地:

1.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得聲請法院為分割。題示甲與乙共有的A地,雙方於民國90年間協議將A地分割為A-1地與A-2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但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又協議分割係屬債權契約,雙方僅取得辦理分割登記之請求權,應適用消滅時效,迄民國108年丙繼承取得A地持分二分之一所有權時,雙方之分割登記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丙得以時效抗辯拒絕履行分割登記,並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2.至於丙得否以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分割登記?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惟是否有「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之情形,丙必須經由訴訟程序,列舉相關事證經法院裁判,尚非丙得自行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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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因創業失敗,為了避免其名下A屋遭債權人強制執行,遂與其友人乙通謀,作成虛偽買賣契約,將A屋登記移轉至乙名下,但實際上是將A屋便宜的出租予乙, 並每月收取租金。甲將名下財產安排妥當之後,隨即出國繼續為事業謀求新的發展。嗣後,乙因公司實施無薪假,收入極不穩定,而A屋因地段良好,周邊房屋租金普遍上升,乙在未經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A屋全部出租給善意的丙居住, 賺取與支付給甲租金間的差額以貼補日常開銷。試問:A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A屋, 甲得否請求丙返還A屋?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A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惟甲、乙間就A屋成立房屋租賃契約: 1.依民法第87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2項)。 2.題示甲為避免其名下A屋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乙通謀作成虛偽買賣契約,將A屋登記移轉至乙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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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繼承了郊區的一筆土地A地,整理後發現甲的祖父於民國60年間將該A地提供給其叔公乙設定地上權,讓乙蓋造兩層樓的B屋自住使用。雙方未明訂地上權存續期間,亦未約定收取地租。B屋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B屋目前出租中。隨著近年來郊區土地價格上揚,A地周邊陸續有新建案推出,亦有不動產仲介人員與甲洽談,建議應將資產活化利用。試問: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A地的地租?甲得否請求終止A地的地上權?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設定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為要件:依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本法條並未明定設定地上權須以支付地租為要件,故設定地上權,得約定為有償或無償。 (二)甲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1.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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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其名下之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 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地政士事務所不得為信託之受託人 1.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詳言之,信託關係之成立,委託人必須將其財產權形式上移轉予受託人,受託人是「名義所有權人」。因此受託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對該財產無權利能力,當不得作為以此種特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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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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