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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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 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受配土地之甲、丙,應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

1.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

2.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

(二)應受補償之共有人丁應辦理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

1.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

(三)抵押權人丁同意分割,辦理抵押權轉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

1.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抵押權人丁同意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丙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2.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丙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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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註記登記?登記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2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辦理塗銷登記中」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各為何?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註記登記之意義:就土地登記之特定事項,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之登記稱作「註記登記」。註記登記可分為「人民申請」例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於申請書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登記機關受理時,於建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明之。「登記機關逕行辦理」,例如題旨情形塗銷登記前,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攔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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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故疏忽而遺漏該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登記之效力與塗銷登記之規定,說明於下: 1.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43條)。係為保障信賴土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因而取得權利有不可推翻之效力。 2.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①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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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乙兩人各自所有A與B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乙土地之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則登記機關於受理後,應如何辦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登記機關受理後之辦理程序: 1.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一款) 2.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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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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